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冕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04月03日 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冕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冕府办发[2018]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冕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由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冕宁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冕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 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精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02号)和《凉山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凉府办发[2018]13号),切实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开展冕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全县污染源监管、不断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准确判断我县当前环境形势,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品质的需求。

  二、普查的总体思路

  以我县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监测断面超标因子和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筛选普查主要污染物;根据影响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确定需要调查的污染源;摸清主要污染物和污染源分布的基本信息,核定排放量,建立排放清单;为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环境质量—污染物关联响应关系提供数据支撑。

  三、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四、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冕宁县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一)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冕宁县稀土工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确定抽样调查单位。

  (三)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城区、乡镇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五)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普查内容

  (一)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信息(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名称、地理位置等,行业代码、流域代码等),活动水平信息,包括原辅材料消耗、产品产量,生产工艺,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二)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三)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六、普查技术路线与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1.工业污染源。利用移动手持终端数据采集设备入户采集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县稀土工业园区负责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 2.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 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入户调查数据补充、完善非道路移动源数据。

  (二)普查总体技术路线。

  污染源划分: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分类确定调查技术路线;

  调查对象信息分类:基本信息和排放信息,分类确定信息获取方法;

  普查方法优化:数据共享优先、信息化手段优先、抽样调查优先。

  ? (三)组织领导。

  冕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凉山州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部署,统筹协调推进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研究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分工做好相关普查工作,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协调推进本系统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分析、应用,指导和督促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四)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普查试点、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工作。

  1.前期准备:成立工作机构,落实部门分工,制定普查方案,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制定普查制度,建立普查信息网络,开展普 查宣传与培训。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对象筛选,建立普查基本单位 名录库;排查建立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水质开展监测。

  3.普查试点:开展普查试点,探索建立完善普查制度、技术规范和信息网络。

  4.全面普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等。

  5.总结验收:组织开展普查验收和总结、表彰,做好普查成果分析、应用,发布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

  (五)计划进度。

  1. 2018年3月底前,组建全县各级普查机构,落实专职普查人员和集中办公地点、办公设施;安排部署普查工作,制定印发《冕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等;编制申报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通知要求,核定普查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按时拨付;制订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

  2.2018年3月至5月,组织开展普查技术规范、移动手持终端数据采集设备、普查软件、数据库使用、普查数据录入等专业技术培训;做好污染源名录入库清理工作;建立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排污口清单;做好普查试点工作,启动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查与水质监测、民用燃煤锅炉调查,对典型普查对象开展监测和普查工作。

  3.2018年6月至9月,对普查对象开展入户调查。

  4.2018年10月至11月,整理普查数据,审核、复查普查 数据。

  5.2018年12月,普查数据汇总、入库与核查、上报。

  6.2019年1月至2月,普查数据审核、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对不能满足普查要求的普查对象进行整改、复查、审核。

  7.2019年3月至4月,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对普查数据进行专家评估验收。

  8.2019年5月至7月,编写普查报告和专项报告,启动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的建设,进行普查验收。

  9.2019年7月至12月,整理普查资料,开展污染源普查成果分析、应用,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发布污染源普查成果等。

  以上进度如果与国家、省、州要求进度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省、州为准。

  七、部门分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l02 号)、《凉山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凉府办发[2018]l3 号),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协作,建立“冕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明确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指定专门负责人和联络人员。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筹办新闻发布会,组织有关宣传活动。

  县发改经信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提供普查年度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消耗数据。会同环保部门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督促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的填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全县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矿山企业污染源普查,普查数据填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会同县发改经信等部门负责工业污染源普查;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市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普查;危险废物处置厂(场)情况的普查;负责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的普查。

  县规建局:负责做好全县城镇污水处设施、垃级处理厂(场)、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配合做好移动源(工程机械)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县交通运输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路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负责汽修行业产废单位污染源普查数据填报,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负责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工业园区管委会:指导园区内企业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做好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废水、医疗废物的产生、处置等情况的普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包括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及农业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县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驻县军队、武警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八、普查质量保证

  (一)普查人员。

  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污染源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各部门各乡镇在人员配备上,要选用思想觉悟高,热爱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同志,优先选用具有一定的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统计工作经验的人员。

  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应配备普查指导、数据审核、数据处理、质量管理、组织协调、技术培训、现场督导等相关人员;各乡镇、部门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应以配备普查员、现场督导员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数据审核、数据处理、质量保证、组织协调等工作。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本次污染源普查,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普查,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技术培训、入户调查、污染源监测、数据审核与处理、质量管理、成果应用开发和普查宣传等。

  (二)普查监测。

  污染源普查监测由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推进,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分工自行组织实施。普查监测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承担普查监测工作的机构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检验检测项目必须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开展污染等普查监测时应当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和要求,现场采样时,要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工况进行核查。

  (三)质量控制与管理。

  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县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数据的复核、审查。

  1.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各级普查机构要把质量要求作为污染源普查的生命线,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全过程,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制定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工作细则等制度,对污染源普查过程的每个阶段和每个环节都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与核查验收,层层审核把关,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2.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各级要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污染源普查数据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关联数据信息进行比对验证,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各类主体数据造假责任,使各类主体 “不能造假”、“不敢造假”。

  3.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普查机构技术方案、技术规范、标准执行情况和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进行抽测、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效的依据。

  九、普查培训与宣传动员

  (一)普查培训。

  普查培训坚持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培训与各成员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培训师资的培训;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系统普查技术骨干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普查范围、普查内容、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填报、普查数据录入、数据库建立与管理等。

  (二)宣传动员。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十、普查经费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02号)、《凉山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凉府办发[2018]13号)要求县财政将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一)财政经费使用的范围。

  县财政经费。县普查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普查方案制订、宣传动员、普查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租赁办公场所,购置数据采集仪器及其他设备,保障普查用车、普查人员补助,聘请普查技术人员、入户调查员、委托第三方开展普查;开展数据审核、数据处理、质量管理和数据录入、校核、加工等,印制普查表,普查资料建档,成果应用开发和总结表彰等。

  (二)财政经费预算管理。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农业源 (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普查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 其他各部门的污染源普查经费项目预算由相应部门负责,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其纳入年度部门综合预算管理。使用污染源普查经费的部门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十一、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一)普查资料的填报。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据《统计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普查资料的使用范围与管理。

  冕宁县污染源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的普查目的,不与“十三五”总量减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三)保密要求。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各地应加强普查资料管理,做好保密工作,在普查成果未公布时,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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