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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宁县城镇廉租房租赁管理办法


来源:冕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时间:2017年01月18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冕宁县城镇廉租房租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廉租住房租赁管理,确保廉租住房租赁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险[2010]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租赁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租赁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侯、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和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租赁原则、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管理,三级审核公示,政府核准审批,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限定租赁对象,限定租赁价格,限定户型房号,确保廉租住房租赁工作顺利。

  第四条 租赁廉租住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县城镇户口,并在本县生活,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1年以上(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2、申请家庭应是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首次保障无房家庭,再次8㎡以下家庭,最后保障8-15㎡家庭);

  3、家庭总资产净值中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存款、借出款等项之和不能超过县民政局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

  4、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家庭优先安排:孤老残障困难家庭;城市建设搬迁困难户;无房户中人口较多的低保家庭;企业改制后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

  5、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租赁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乡镇、社区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以及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的正式住房(包括农村宅基地房屋),家庭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

  4、按要求填写并经县房产管理局认定的《冕宁县廉租住房租赁申请表》(见附表);

  5、申请家庭成员所在乡镇政府、社区出具的收夏回族自治区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县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明;

  7、原有住房被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8、属企业改制职工的,须提供企业改制安置协议;

  9、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定,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由乡镇、社会社区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乡镇、社区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审核,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乡镇、社区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公示:乡镇、社区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社区应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

  第七条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乡镇、社区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社区在申请家庭的《冕宁县廉租住房租赁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民政局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县民政局在申请家庭的《冕宁县廉租住房租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后审批,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对经公示元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租赁对象。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向申请家庭核发《冕宁县廉租住房摇号通知单》取得本次租赁廉租房摇号资格。

  第四章 租赁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 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申请人多于所供房源的,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租赁人和所租赁房屋。

  第九条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关全程监督,第一次摇号确定廉租住房的租赁资格,第二次摇号确定所租赁房屋的房号。

  第十条 当取得租赁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已有廉租住房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租赁人,取得廉租住房租赁资格,并按公开摇号确定的房号租赁。

  第十一条 取得廉租住房租赁权的家庭,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向其核发《冕宁县廉租住房租赁通知单》凭通知单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第十二条 取得廉租住房租赁权的家庭不按规定的时间缴纳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的,祝为自动放弃租赁权。

  第十三条 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实行轮侯制。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如需继续租赁廉租住房的,一年内不再重新审核,可直接申请参加下一次廉租住房租赁摇号排序;两年内提交申请的可不再提交相关资料。由县民政局对原有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民政局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县民政局在申请家庭的《冕宁县廉租住房租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再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后审批,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局面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下一次廉租住房租赁资格摇号。在轮侯期限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

  第五章 廉租住房租赁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三年一定,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方案,报县物价局核定公布。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批准取得租赁资格后,与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后入住。租住期满后,相关部门对承租户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承租户在收到书面搬出通知15日内搬出。承租户逾期不退出房屋的,按照城市公用房屋管理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的,强制搬出。

  第十六条 廉租房所有权归冕宁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由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其租赁管理。承租户入住后应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户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承租户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廉租住房的资金,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户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承租户应按时交纳牧业管理费。

  第七章 退出和回收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承租户如确需退出的,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文件执行。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回相应租金后回收:

  (1)承租户未按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等文件精神规定进行转让、交换、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3)租房家庭申请人死亡且其家庭不符合租赁条件的;

  (4)承租户自愿退出廉租住房的。

  第二十条 对在廉租住房租赁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将廉租住房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租赁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县政府无条件限期收回所租赁的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管理过程,在其申请受理、评议公示、资格审核、摇号租赁、退出、轮侯等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社区和乡镇负责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工作,财政、民政、监察、国资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冕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面负责解释。

  冕宁县城镇廉租房租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廉租住房租赁管理,确保廉租住房租赁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建保[2009]91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险[2010]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租赁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租赁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侯、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和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租赁原则、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管理,三级审核公示,政府核准审批,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限定租赁对象,限定租赁价格,限定户型房号,确保廉租住房租赁工作顺利。

  第四条 租赁廉租住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县城镇户口,并在本县生活,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1年以上(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2、申请家庭应是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首次保障无房家庭,再次8㎡以下家庭,最后保障8-15㎡家庭);

  3、家庭总资产净值中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存款、借出款等项之和不能超过县民政局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

  4、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家庭优先安排:孤老残障困难家庭;城市建设搬迁困难户;无房户中人口较多的低保家庭;企业改制后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

  5、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租赁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乡镇、社区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以及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的正式住房(包括农村宅基地房屋),家庭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

  4、按要求填写并经县房产管理局认定的《冕宁县廉租住房租赁申请表》(见附表);

  5、申请家庭成员所在乡镇政府、社区出具的收夏回族自治区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县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明;

  7、原有住房被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8、属企业改制职工的,须提供企业改制安置协议;

  9、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定,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由乡镇、社会社区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乡镇、社区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审核,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乡镇、社区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公示:乡镇、社区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社区应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

  第七条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乡镇、社区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社区在申请家庭的《冕宁县廉租住房租赁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民政局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县民政局在申请家庭的《冕宁县廉租住房租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后审批,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对经公示元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租赁对象。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向申请家庭核发《冕宁县廉租住房摇号通知单》取得本次租赁廉租房摇号资格。

  第四章 租赁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 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申请人多于所供房源的,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租赁人和所租赁房屋。

  第九条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关全程监督,第一次摇号确定廉租住房的租赁资格,第二次摇号确定所租赁房屋的房号。

  第十条 当取得租赁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已有廉租住房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租赁人,取得廉租住房租赁资格,并按公开摇号确定的房号租赁。

  第十一条 取得廉租住房租赁权的家庭,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向其核发《冕宁县廉租住房租赁通知单》凭通知单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第十二条 取得廉租住房租赁权的家庭不按规定的时间缴纳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的,祝为自动放弃租赁权。

  第十三条 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实行轮侯制。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如需继续租赁廉租住房的,一年内不再重新审核,可直接申请参加下一次廉租住房租赁摇号排序;两年内提交申请的可不再提交相关资料。由县民政局对原有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民政局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县民政局在申请家庭的《冕宁县廉租住房租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再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后审批,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局面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下一次廉租住房租赁资格摇号。在轮侯期限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

  第五章 廉租住房租赁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三年一定,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方案,报县物价局核定公布。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批准取得租赁资格后,与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后入住。租住期满后,相关部门对承租户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承租户在收到书面搬出通知15日内搬出。承租户逾期不退出房屋的,按照城市公用房屋管理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的,强制搬出。

  第十六条 廉租房所有权归冕宁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由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其租赁管理。承租户入住后应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户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承租户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廉租住房的资金,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户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承租户应按时交纳牧业管理费。

  第七章 退出和回收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承租户如确需退出的,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文件执行。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回相应租金后回收:

  (1)承租户未按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等文件精神规定进行转让、交换、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3)租房家庭申请人死亡且其家庭不符合租赁条件的;

  (4)承租户自愿退出廉租住房的。

  第二十条 对在廉租住房租赁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将廉租住房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租赁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县政府无条件限期收回所租赁的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管理过程,在其申请受理、评议公示、资格审核、摇号租赁、退出、轮侯等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社区和乡镇负责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工作,财政、民政、监察、国资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冕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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