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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冕宁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地专项清理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年05月30日 17:25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冕宁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地
专项清理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冕府办发〔2018〕66号

城厢镇、大桥镇、惠安镇,县级各有关部门:

  《冕宁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地专项清理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冕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冕宁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地专项清理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和《凉山州大桥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分技术报告》《冕宁县北山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大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对北山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取水口进行调整、划定并开展规范化建设,同时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地环境问题专项整治,于2018年底前完成两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专项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适用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四川省关于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2010-2020年)》(川环发〔2010〕83号)和《四川省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等法律规定。

  三、 规范化建设的规模内容

  (一)设立标志牌、交通警示牌、宣传牌。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和《凉山州大桥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分技术报告》《冕宁县北山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的要求,规范设置标志牌、交通警示牌、宣传牌。

  界标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设立的标志,标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并警示人们需谨慎行为。每个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二级和准保护区都要设置。大桥水库为湖库型水源保护区为不标准圆形,至少需界标10块以上。北山坝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按河流型水源保护区概化为标准矩形,至少需设置10块界标。交通警示牌是警示车辆、船舶或行人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或航道,需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的标志。宣传牌根据实际需要,为保护当地饮用水水源而对过往人群进行宣传教育所设立的标志。

  (二)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设施建设。根据《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要求,在两个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采用围栏或围网进行保护的物理隔离和选择适宜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的生物隔离两种形式。北山坝饮用水源需在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两岸各1000米和纵深宽度建设2米高隔离围网;大桥水库为湖库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在取水口侧半径200-500米范围内的陆域建设隔离防控长度约1570米网。

  大桥水库和北山坝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投资概算约45万元。

  四、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

  一级保护区内:清理并拆除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拆除工业排污口和生活排污口;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新增农业种植,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农业种植。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关闭保护区内工业排污口和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后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清理并搬迁保护区内的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防治面源污染,实行科学种植;取缔投饵性渔业养殖;清理和依法关闭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采取限重限类限行等多种措施,健全管理制度。

  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不得新增排污量并逐步搬出;饮用水源地汇水范围内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减少农药、化肥用量,防治面源污染。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审批管理,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水源保护区水域环境保护,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域环境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掌握水域内工业、生活、农业污染源排放情况、水质情况、河道采砂情况、水域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健全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制度。城厢镇、大桥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饮用水源地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及时发现、清除饮水安全隐患,严肃处理威胁饮水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饮用水源预警机制,建立水质监测体系,按规定开展监测。要建立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要建立健全饮用水源预警机制,健全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值守,畅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渠道,各相关部门、乡镇应按照职责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准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要建立水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河流水质情况。加快水源地信息管理建设,规范管理水源电子信息和纸质档案,实时更新污染源信息。要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环保工作考核内容,县目督办、县环保局要不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人人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

  五、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乡镇要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把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县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环保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贯彻执行;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工业污染源控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饮用水源地表水的例行监测和监督监测;负责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化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与其他单位的协调联络,督促本方案中承办单位措施的落实。

  县水务局:负责河流和入库支流和库内的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负责取缔保护区内网箱养殖、采砂活动;加强取水许可证的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机动船的管理,严防机动船泄漏油污污染饮用水源;负责对穿越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的桥梁、道路建设防撞护栏等设施的管理;负责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县农牧局:负责会同有关乡镇合理调整水源保护区内的种植结构;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科学使用化肥、农药,扩大无公害种植面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指导建设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推行畜禽粪污分户自行收集、综合处理利用。

  县规建局:牵头负责自来水厂取水口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负责隔离防护工程建设和宣传牌设置,负责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

  县卫计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卫生防疫、供水水质监督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保护区矿产资源的管理。

  城厢镇、大桥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界碑、交通警示牌制作设置和保护;负责对保护区内暴露垃圾清理及河(湖)面漂浮物的清理;负责对辖区内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形成巡查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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